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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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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營簡字第000601號謝心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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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心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營簡字第601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謝心榆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簡字第601號
原   告 陳宛鈴
被   告 謝心榆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789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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