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小字第001206號莊昀蓁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昀蓁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小字第1206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
達被告莊昀蓁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20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莊昀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60元,及其中21,147元自民國111年4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
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