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營小字第000523號邱繼德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繼德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營小字第523號給付醫療費事件,應送達被告邱繼德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9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523號
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鄭名芳
訴訟代理人 吳靜芳
被 告 邱繼德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營小字第523號給付醫療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10月29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36 元,及自民國114 年10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114-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