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新簡字第000474號陳麗慈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麗慈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新簡字第474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麗慈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簡字第47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孟均
被 告 陳麗慈
林瑞成律師即胡子龍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瑞成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胡子龍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麗慈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瑞成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胡子龍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麗慈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9
- 更新日期:114-10-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