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新簡字第000558號郭昱真即鑫旺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民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昱真即鑫旺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新簡字第558號給付貨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郭昱真即鑫旺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新簡字第558號
原   告 台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硯婷
送達代收人 歐瑋群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鑫旺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昱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9
  • 更新日期:114-10-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