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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003293號羅凱勻即協諱工程行,黃琳育,羅陳麗華之民事裁定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29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羅凱勻即協諱工程行等三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羅凱勻即協諱工程行、黃琳育、羅陳麗華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聲請狀繕本、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經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漢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9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羅凱勻即協諱工程行(獨資)
黃琳育
羅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新臺幣7,907,85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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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3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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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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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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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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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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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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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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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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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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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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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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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7,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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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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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9
- 更新日期:114-10-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