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000253號王姿蓉之民事裁定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王姿蓉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53號酌定未成年子女 會面交往方式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姿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9
- 更新日期:114-10-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