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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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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000253號王姿蓉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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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王姿蓉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53號酌定未成年子女        會面交往方式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姿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9
  • 更新日期:114-10-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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