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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000142號黎氏艷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南院發家喜114年度婚字第1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黎氏艷之判決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婚字第142號離婚事件應送達被告黎氏艷之判決
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
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7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
㈠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股 別:喜股
書記官 蔡雅惠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9
- 更新日期:114-10-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