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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勞小字第000017號惠比壽商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宏育)之言詞辯論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惠比壽商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宏育)之言詞辯論通知一件、起訴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勞小字第17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應送達被告惠比壽商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宏育)之言詞辯論通知一件、起訴狀繕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4年12月1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8
- 更新日期:114-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