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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676號陳海珍(即李曾素美即李相泰之繼承人)、陳椿瑞(即曾素鑾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南院發民繼113年度訴字第16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海珍(即李曾素美即李相泰之繼承人)、陳椿瑞(即曾素鑾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7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9月1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被告陳海珍為國外公示送達。
*被告陳椿瑞為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76號
原 告 蕭富隆
被 告 曾松文即曾國榮之繼承人
曾森江即曾國榮之繼承人
白曾燕玉即曾國榮之繼承人
曾燕珠即曾國榮之繼承人
曾燕珍即曾國榮之繼承人
曾秋玲即曾國榮之繼承人
曾謝來平即曾國華之繼承人
曾志銘即曾國華之繼承人
曾文琴即曾國華之繼承人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樂
被 告 曾文鈴即曾國華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郭樺欣
被 告 李茂昆即李曾素美之繼承人
李科進即李曾素美之繼承人
李科登即李曾素美之繼承人
陳海珍即李曾素美即李相泰之繼承人
陳潮陽即曾素鑾之繼承人
陳椿瑞即曾素鑾之繼承人
黃健嶂即曾素鑾之繼承人
黃祺閔即曾素鑾之繼承人
郇張美月即郇曾素娥、郇金銘之繼承人
郇政諭即郇曾素娥、郇金銘之繼承人
郇金鏞即郇曾素娥之繼承人
郇金鐸即郇曾素娥之繼承人
施雨辰即郇曾素娥、郇碧蘭之繼承人
江文杰即郇金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中西區新美段227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1.81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柒拾壹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10分之9,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在各到期日屆至時,各以新臺幣貳佰玖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就該期給付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8
- 更新日期:114-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