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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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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395號哈磐基、周才慶、李冠群、劉子英、張德興、哈桂娟、鄒莘耕、游心蓓、蔡涂阿鑾之言詞辯論通知、起訴狀繕本、追加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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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南院發民禮113年度訴字第2395號
             
主旨:公示送達以下被告及文件:
  1被告哈磐基(即哈康年之繼承人)、周才慶(即孫世明之
      繼承人)115年1月29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通知、起訴
      狀繕本1件、114年1月14日追加狀繕本1件及114年10月9日
      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2被告李冠群(即林泰發之繼承人)之115年1月29日下午2時
      30分言詞辯論通知、起訴狀繕本1件、114年6月10日追加
      狀繕本1件及114年10月9日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3被告劉子英(即吳國秀之繼承人)之115年1月29日下午2時
      30分言詞辯論通知、起訴狀繕本1件、114年6月10日追加
      狀繕本1件、114年10月9日承受訴訟狀繕本1件及114年10
      月9日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4被告張德興115年1月29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通知、起訴
      狀繕本1件及114年10月9日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5被告哈桂娟(即哈康年之繼承人)115年1月29日下午2時30
      分言詞辯論通知及114年10月9日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
  6被告鄒莘耕(即周鳳華之繼承人)115年1月29日下午2時30
      分言詞辯論通知、起訴狀繕本1件、114年1月14日追加狀
      繕本1件及114年10月9日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7被告游心蓓(即劉劍高之繼承人)115年1月29日下午2時30
      分言詞辯論通知、起訴狀繕本1件、114年1月14日追加狀
      繕本1件及114年10月9日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8被告蔡涂阿鑾115年1月29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通知、起
      訴狀繕本1件及114年10月9日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9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旨揭被告
    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5年1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
    5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
 ①對主旨1、2、3、5為第一次國外公示送達。
 ②對主旨4、6為第二次國外公示送達。    
 ③對主旨7、8為第二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8
  • 更新日期:114-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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