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395號哈磐基、周才慶、李冠群、劉子英、張德興、哈桂娟、鄒莘耕、游心蓓、蔡涂阿鑾之言詞辯論通知、起訴狀繕本、追加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南院發民禮113年度訴字第2395號
主旨:公示送達以下被告及文件:
1被告哈磐基(即哈康年之繼承人)、周才慶(即孫世明之
繼承人)115年1月29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通知、起訴
狀繕本1件、114年1月14日追加狀繕本1件及114年10月9日
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2被告李冠群(即林泰發之繼承人)之115年1月29日下午2時
30分言詞辯論通知、起訴狀繕本1件、114年6月10日追加
狀繕本1件及114年10月9日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3被告劉子英(即吳國秀之繼承人)之115年1月29日下午2時
30分言詞辯論通知、起訴狀繕本1件、114年6月10日追加
狀繕本1件、114年10月9日承受訴訟狀繕本1件及114年10
月9日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4被告張德興115年1月29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通知、起訴
狀繕本1件及114年10月9日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5被告哈桂娟(即哈康年之繼承人)115年1月29日下午2時30
分言詞辯論通知及114年10月9日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
6被告鄒莘耕(即周鳳華之繼承人)115年1月29日下午2時30
分言詞辯論通知、起訴狀繕本1件、114年1月14日追加狀
繕本1件及114年10月9日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7被告游心蓓(即劉劍高之繼承人)115年1月29日下午2時30
分言詞辯論通知、起訴狀繕本1件、114年1月14日追加狀
繕本1件及114年10月9日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8被告蔡涂阿鑾115年1月29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通知、起
訴狀繕本1件及114年10月9日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9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旨揭被告
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5年1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
5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
①對主旨1、2、3、5為第一次國外公示送達。
②對主旨4、6為第二次國外公示送達。
③對主旨7、8為第二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8
- 更新日期:114-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