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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小補字第000398號被告吳俊緯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俊緯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9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被
告吳俊緯之民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
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原告賴柏偉與被告趙葦洳吳俊緯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3,7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記:第1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8
- 更新日期:114-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