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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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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003620號富佳豪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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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620號聲請人蘇泓興與相對人富佳豪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富佳豪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經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620號
聲 請 人 蘇泓興  
相 對 人 富佳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114年度司票字第362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001
105年3月3日
50,000元
未記載
CH775466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8
  • 更新日期:114-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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