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曾河傑即曾光博之繼承人之民事準備書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民事辯論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南院發民甲11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河傑即曾光博之繼承人之民事準備書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民事辯論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5年1月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8
- 更新日期:114-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