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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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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親字第000014號陳甲元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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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南院發家喜114年度親字第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文之女兼法定代理人陳甲元之判決正本
      。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親字第14號否認子女事件應送達被告劉○
    文之女兼法定代理人陳甲元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7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
  ㈠確認劉○文之女(民國114年2月3日生)非原告劉○文自被告陳
    ○元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函 稿 代 碼:F012-1 公示送達公告(原告)
股       別:喜股

書記官   蔡雅惠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8
  • 更新日期:114-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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