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營小字第000409號蔡冠緯、張秋香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冠緯、張秋香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營小字第409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蔡冠緯、張秋香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3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40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蔡政儒
李宗憲
被 告 蔡冠緯
張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409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10月23日上午09時38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鄭育祥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第2項
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705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
7 日起至民國114 年7 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 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77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 年1 月8 日
起至民國114 年7 月7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775計算
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4 年7 月8 日起至民國114 年7 月20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5 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
114 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55 計
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8
- 更新日期:114-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