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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000329號林建佑之裁定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南院發家君11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2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建佑之暫時保護令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29號暫時保護令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林建佑之暫時保護令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9月25日暫時保護令裁定。
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相對人應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上午9時至本院五樓少年輔導教室(地址: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5樓)報到並接受庭前準備暨認知課程講習。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股 別:君股
書記官 李翠鵑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8
- 更新日期:114-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