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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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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營小字第000582號陳婉柔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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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婉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營小字第58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陳婉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3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附件(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陳永祺 
    相  對  人  陳婉柔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582 號(114 年度營小調字第
491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3日上午09時35
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鄭育祥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第2項
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467元,及其中新臺幣8,922 元自
    民國114 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8
  • 更新日期:114-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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