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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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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33號許自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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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南院發家寅114年度家繼簡字第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許自強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家繼簡字第33號辦理繼承登記等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許自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許○全之遺產,准依如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割。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許魏○枝、被告許○強、被告許○億每人各負擔新臺幣伍佰參拾捌元,餘由原告負擔。
股       別:寅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8
  • 更新日期:114-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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