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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000084號王富民之民事判決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王富民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婚字第84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富民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998,952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8
- 更新日期:114-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