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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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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000495號LAVILLA JUFER NEDULA(朱福)之判決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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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南院發刑昃114年度易字第4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LAVILLA JUFER NEDULA(朱福)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4年度易字第495號竊盜事件,應受送達人LAVILLA JUFER NEDULA(朱福)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7
  • 更新日期:114-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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