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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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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31號神巧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品翔、黃水郡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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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3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黃水郡等二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黃水郡、神巧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品翔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聲請狀繕本、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經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佩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代收人 林志維  
          
相 對 人 黃水郡  
兼  債務人      
債 務 人 神巧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①相對人黃水郡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神巧福有限公司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據、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1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黃水郡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神巧福有限公司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2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水郡、債務人神巧福有限公司與第三人黃品翔於113年2月19日共同簽發面額4,52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7月1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並以相對人黃水郡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2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3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七股區
竹橋
28-1
236.00
全部
002
臺南市
七股區
竹橋
28-3
51.00
3分之1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7
  • 更新日期:114-10-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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