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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000228號莊文賢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南院發民化114年度司聲字第22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莊文賢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28號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應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6月25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文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莊元和
相 對 人 莊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202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其因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執
全字第三0一號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3
- 更新日期:114-10-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