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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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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44號施詠量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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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44號聲請人許淑華與相對人施詠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施詠量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聲請狀繕本、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經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張葵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許淑華 
送達代收人 施慧雯  
相 對 人 施詠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施詠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墊款、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4年6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施詠量於①113年5月27日②113年8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00,000元②500,000元,並簽發發票日分別為①113年5月27日②113年8月13日,票面金額分別為①300,000元②500,000元,均未載到期日之本票2紙交聲請人收執。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聲請人並已向相對人提示本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2、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白河區
馬稠後段
928-2
18867.00
972分之51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114-10-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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