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簡字第000793號高傾城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傾城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簡字第79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高
傾城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9月1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793號
原 告 薛名振
被 告 高傾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東區長榮路2段32巷104號4樓A室房
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00元。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114-10-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