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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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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簡字第000793號高傾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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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傾城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簡字第79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高
    傾城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9月1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793號
原   告 薛名振  
被   告 高傾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東區長榮路2段32巷104號4樓A室房
    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00元。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114-10-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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