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簡聲字第000035號孫韶憶、戴雅玟即戴雅文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韶憶、戴雅玟即戴雅文之民事裁定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簡聲字第35號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事件,
應送達被告孫韶憶、戴雅玟即戴雅文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8月7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蘇曉薇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孫韶憶
戴雅玟即戴雅文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1
年度司南簡調字第591號),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核發本院101年度司南簡調字第591號即本院101年度南簡字
第111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函 稿 代 碼:C055-25 公示送達(一)訴訟文書
股 別:堡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114-10-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