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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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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簡聲字第000035號孫韶憶、戴雅玟即戴雅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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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韶憶、戴雅玟即戴雅文之民事裁定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簡聲字第35號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事件,
    應送達被告孫韶憶、戴雅玟即戴雅文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8月7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蘇曉薇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孫韶憶  
      戴雅玟即戴雅文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1
年度司南簡調字第591號),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核發本院101年度司南簡調字第591號即本院101年度南簡字
第111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函 稿 代 碼:C055-25 公示送達(一)訴訟文書
股       別:堡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114-10-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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