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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001830號林佑儒,林錫山之民事裁定正本、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南院發民生114年度訴字第18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錫山、林佑儒之民事裁定正本、民事陳報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30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2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原告114年10月1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林錫山
林錫東
林錫龍
林佑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42,031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19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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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被繼承人林陳菊之遺產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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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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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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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所在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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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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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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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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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東區○○段***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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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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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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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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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東區○○段****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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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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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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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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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東區○○段***建號
(門牌號碼:臺南市東區○○街***巷**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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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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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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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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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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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別:生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114-10-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