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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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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001830號林佑儒,林錫山之民事裁定正本、民事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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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南院發民生114年度訴字第18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錫山、林佑儒之民事裁定正本、民事陳報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30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2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原告114年10月1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林錫山  
          林錫東  
      林錫龍  
      林佑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42,031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19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被繼承人林陳菊之遺產明細表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南市東區○○段***地號
全部
2
土地
臺南市東區○○段****地號
全部
3
房屋
臺南市東區○○段***建號
(門牌號碼:臺南市東區○○街***巷**號)
全部
4
現金
00000元
 
 
 
 
 
股       別:生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114-10-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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