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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000511號謝東閔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南院發民郡114年度司聲字第51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謝東閔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511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2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郭朝在
送達代收人 陳安渝
相 對 人 謝東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臺南新南郵局第三四三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114-10-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