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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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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小字第001401號陳俊廷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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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俊廷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小字第14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陳俊廷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40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送達代收人 王治鑑  
被   告 陳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4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580元,及自民國114 年10月8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114-10-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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