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新小字第000431號鄭文凱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文凱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新小字第431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鄭文凱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17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國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送達代收人 陳玥臻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鄭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431 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17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
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178元,及自民國114 年3 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114-10-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