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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南簡字第001132號黃嚴廷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嚴廷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南簡字第11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黃嚴廷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裁判書內容:114年10月2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1132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被 告 黃嚴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捌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114-10-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