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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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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84號吳志原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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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84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吳志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吳志原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函 稿 代 碼:H006-01I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午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送達代收人 王繹勛        
相 對 人 吳志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吳志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及信託受益權轉讓等相關契約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9月1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吳志原於112年9月14日簽發面額3,00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5月6日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未獲支付任何款項,尚欠本金3,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8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永保段
12
748.88
10000分之247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84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主要
建築
材料
 
 
001
22
臺南市永康區中山路101巷2之2號5樓之2
臺南市永康區永保段12地號
8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78.90
78.90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9.35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永保段3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2
 
 
  • 發布日期:113-08-06
  • 更新日期:113-08-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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