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840號楊耿彰之宣判判決筆錄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耿彰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840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應送達被告楊耿彰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30日民事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840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訴訟代理人 陳啟文  
被   告 楊耿彰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840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 年7 月30日下午2 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61元,及國113 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3-08-06
  • 更新日期:113-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