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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02號吳采憑之起訴狀繕本、庭期通知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南院揚民繼113年度訴字第11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采憑之起訴狀繕本1件、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0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吳采憑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9月25日下午1時52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 發布日期:113-08-05
- 更新日期:113-08-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