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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1075號王俊傑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俊傑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075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王俊傑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3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75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8-05
- 更新日期:113-08-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