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小字第000226號郭宥宏即郭信宏之小額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宥宏即郭信宏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小字第226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郭宥宏即郭信宏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12日小額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22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郭宥宏(原名郭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8-05
- 更新日期:113-08-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