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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270號許坤詮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南院揚民舒113年度司聲字第27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許坤詮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70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許坤詮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15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秦建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相 對 人 許坤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玖拾參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 發布日期:113-08-02
- 更新日期:113-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