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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306號郭登芳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登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30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郭登芳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8月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30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郭登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227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 發布日期:113-08-02
- 更新日期:113-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