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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380號方必利之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方必利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380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方必利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8月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8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送達代收人 張國能
被 告 方必和
方美穗
方必利
方世震(已歿)
方世中(已歿)
方紹宇即方威志
張秀葉
方振祥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3-08-02
- 更新日期:113-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