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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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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更一字第000002號王百合、王蕙芳之公示送達被告王百合、王蕙芳之民事判決正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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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戊112年度家繼簡更一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百合、王蕙芳之民事判決正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家繼簡更一字第2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王百合、王蕙芳之民事判決正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18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內容: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王謀記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3-08-02
  • 更新日期:113-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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