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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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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529號吳艷珠、鄭育丞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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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南院揚民耕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艷珠、鄭育丞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吳艷
  珠、鄭育丞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113年7月30日民事判決正本。
附記:第10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羅嘉莉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 理 人 洪海峰律師
      張于憶律師
      林盟仁律師
被   告 鄭旭志  
      鄭蕙霜  
      鄭錦璋  
      鄭涵文  
      鄭鐵甲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英俊   
被      告  鄭飛龍  
        鄭秀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亷躬  
被      告  鄭新枝  
訴訟代理人 鄭恩吉  
被   告 鄭瑞麟  
           鄭炎村  
            蘇柏曄  
        蘇清治  
        蘇淑真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明其  
被      告  徐文川  
訴訟代理人 張芬香  
被      告  鄭恩昇  
訴訟代理人  鄭朋騰  
被      告  鄭同文  
訴訟代理人 鄭勝元  
被   告 鄭琮龍  
      鄭元盛  
      卓紅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嬌   
被      告  鄭百宏  
      鄭來君  
上17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被   告 林淮如  
      林石發  
      鄭春枝  
      鄭淑葉  
        林張勤  
      林勇豪  
      林岳平  
      鄭淳樺  
      陳淑汝  
        鄭百良  
      鄭誌鵬  
      鄭義承  
      鄭宇玲  
      鄭雅驊  
      鄭金榮  
      陳俊銘  
      陳美金  
        湯志賢  
      吳艷鳳  
      吳艷珠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陽輝  
被      告 吳德生  
      吳重春  
      鄭育丞  
      鄭婷蔚  
      鄭英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㈠被告吳艷鳳、吳艷珠、吳陽輝、吳德生、吳重春、鄭百良、鄭誌鵬、鄭義承、鄭宇玲、鄭雅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鴻渝所有坐落臺南市OO區OO段25地號土地(面積8210.0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6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㈡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OO區OO段25地號土地(面積8210.05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如附圖一所示,即:
  ⒈編號25部分(面積319.17平方公尺)、編號25(5)部分(面積94.4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艷鳳、吳艷珠、吳陽輝、吳德生、吳重春、鄭百良、鄭誌鵬、鄭義承、鄭宇玲、鄭雅驊、鄭鐵甲、鄭英俊、鄭育丞、鄭婷蔚、鄭英圖、鄭旭志、鄭蕙霜、鄭錦璋、鄭涵文取得,並按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⒉編號25(1)部分(面積1445.5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秀鏘取得。
 ⒊編號25(2)部分(面積1387.39平方公尺)留作通路,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⒋編號25(3)部分(面積1240.8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淮如、林石發、林張勤、林勇豪、林岳平、鄭春枝、鄭淑葉、鄭金榮、陳俊銘、陳美金、鄭淳樺取得,並按附表一編號⒋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⒌編號25(4)部分(面積310.2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來君取得。
 ⒍編號25(6)部分(面積155.1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新枝取得。
 ⒎編號25(7)部分(面積155.1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恩昇取得。
 ⒏編號25(8)部分(面積155.1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炎村取得。
 ⒐編號25(9)部分(面積155.1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瑞麟取得。
 ⒑編號25(10)部分(面積310.2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淑汝取得。
 ⒒編號25(11)部分(面積155.0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湯志賢取得。
 ⒓編號25(12)部分(面積155.0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卓紅源取得。
 ⒔編號25(13)部分(面積310.2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明其取得。
  ⒕編號25(14)部分(面積103.4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蘇淑真取得。
 ⒖編號25(15)部分(面積103.4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蘇清治取得。
 ⒗編號25(16)部分(面積103.4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蘇柏曄取得。
 ⒘編號25(17)部分(面積310.1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飛龍取得。
 ⒙編號25(18)部分(面積310.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百宏取得。
 ⒚編號25(19)部分(面積103.4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元盛取得。
 ⒛編號25(20)部分(面積103.4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琮龍取得。
 編號25(21)部分(面積103.45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
 編號25(22)部分(面積310.1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同文取得。
 編號25(23)部分(面積310.2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徐文川取得。   
㈢兩造應補償與應受補償之金額分別詳如附表五所示。
㈣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3-08-02
  • 更新日期:113-08-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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