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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529號吳艷珠、鄭育丞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南院揚民耕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艷珠、鄭育丞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吳艷
珠、鄭育丞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113年7月30日民事判決正本。
附記:第10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羅嘉莉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 理 人 洪海峰律師
張于憶律師
林盟仁律師
被 告 鄭旭志
鄭蕙霜
鄭錦璋
鄭涵文
鄭鐵甲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英俊
被 告 鄭飛龍
鄭秀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亷躬
被 告 鄭新枝
訴訟代理人 鄭恩吉
被 告 鄭瑞麟
鄭炎村
蘇柏曄
蘇清治
蘇淑真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明其
被 告 徐文川
訴訟代理人 張芬香
被 告 鄭恩昇
訴訟代理人 鄭朋騰
被 告 鄭同文
訴訟代理人 鄭勝元
被 告 鄭琮龍
鄭元盛
卓紅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嬌
被 告 鄭百宏
鄭來君
上17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被 告 林淮如
林石發
鄭春枝
鄭淑葉
林張勤
林勇豪
林岳平
鄭淳樺
陳淑汝
鄭百良
鄭誌鵬
鄭義承
鄭宇玲
鄭雅驊
鄭金榮
陳俊銘
陳美金
湯志賢
吳艷鳳
吳艷珠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陽輝
被 告 吳德生
吳重春
鄭育丞
鄭婷蔚
鄭英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㈠被告吳艷鳳、吳艷珠、吳陽輝、吳德生、吳重春、鄭百良、鄭誌鵬、鄭義承、鄭宇玲、鄭雅驊應就其被繼承人鄭鴻渝所有坐落臺南市OO區OO段25地號土地(面積8210.0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6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㈡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OO區OO段25地號土地(面積8210.05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如附圖一所示,即:
⒈編號25部分(面積319.17平方公尺)、編號25(5)部分(面積94.4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艷鳳、吳艷珠、吳陽輝、吳德生、吳重春、鄭百良、鄭誌鵬、鄭義承、鄭宇玲、鄭雅驊、鄭鐵甲、鄭英俊、鄭育丞、鄭婷蔚、鄭英圖、鄭旭志、鄭蕙霜、鄭錦璋、鄭涵文取得,並按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⒉編號25(1)部分(面積1445.5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秀鏘取得。
⒊編號25(2)部分(面積1387.39平方公尺)留作通路,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⒋編號25(3)部分(面積1240.8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淮如、林石發、林張勤、林勇豪、林岳平、鄭春枝、鄭淑葉、鄭金榮、陳俊銘、陳美金、鄭淳樺取得,並按附表一編號⒋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⒌編號25(4)部分(面積310.2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來君取得。
⒍編號25(6)部分(面積155.1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新枝取得。
⒎編號25(7)部分(面積155.1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恩昇取得。
⒏編號25(8)部分(面積155.1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炎村取得。
⒐編號25(9)部分(面積155.1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瑞麟取得。
⒑編號25(10)部分(面積310.2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淑汝取得。
⒒編號25(11)部分(面積155.0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湯志賢取得。
⒓編號25(12)部分(面積155.0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卓紅源取得。
⒔編號25(13)部分(面積310.2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明其取得。
⒕編號25(14)部分(面積103.4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蘇淑真取得。
⒖編號25(15)部分(面積103.4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蘇清治取得。
⒗編號25(16)部分(面積103.4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蘇柏曄取得。
⒘編號25(17)部分(面積310.1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飛龍取得。
⒙編號25(18)部分(面積310.1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百宏取得。
⒚編號25(19)部分(面積103.4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元盛取得。
⒛編號25(20)部分(面積103.4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琮龍取得。
編號25(21)部分(面積103.45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
編號25(22)部分(面積310.1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鄭同文取得。
編號25(23)部分(面積310.2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徐文川取得。
㈢兩造應補償與應受補償之金額分別詳如附表五所示。
㈣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3-08-02
- 更新日期:113-08-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