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792號方美錦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方美錦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792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方美
錦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
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79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財
訴訟代理人 黃文堅
盧炳憲
被 告 方美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8,716元,及其中新臺幣140,533元自民
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5,29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函 稿 代 碼:C055-25 公示送達(一)訴訟文書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8-02
- 更新日期:113-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