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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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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792號方美錦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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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方美錦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792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方美
    錦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
    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79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財  
訴訟代理人 黃文堅  
      盧炳憲  
被   告 方美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8,716元,及其中新臺幣140,533元自民
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29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函 稿 代 碼:C055-25 公示送達(一)訴訟文書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8-02
  • 更新日期:113-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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