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651號王俊傑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俊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651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王俊
傑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8月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65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蘇炫心
王傳舜
被 告 王俊傑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30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
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