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605號江柏仁之民事小額判決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江柏仁之民事小額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60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原告江柏仁之民事小額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8日民事小額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605號
原 告 江柏仁
被 告 陳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事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