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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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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605號江柏仁之民事小額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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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原告江柏仁之民事小額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60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原告江柏仁之民事小額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6月28日民事小額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605號
原  告 江柏仁
被  告 陳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事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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