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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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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357號被告鄭淑孌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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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南院揚民麗111年度訴字第13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淑孌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鄭淑孌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
  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3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6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57號
原   告 林俊良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複 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何志強 
        何艶秋 
        何艷珍 
        何艷玲 
        何志清 
        歐陳春 
        歐敏惠 
        歐敏鶯 
        歐敏足 
      歐敏莉 
        歐素玲 
        歐素盡 
        歐元黃 
        歐素芬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重仁 
被   告 林千佳 
        鄭敏豊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夙娟 
被   告 鄭士林 
        鄭淑孌 
        謝阿綿 
        謝翠萍 
        謝政達 
        鄭禎訓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禎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
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含附表)所載「何艷秋」均應更正為「何艶
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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