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357號被告鄭淑孌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南院揚民麗111年度訴字第13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淑孌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5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鄭淑孌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
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3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6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57號
原 告 林俊良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複 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何志強
何艶秋
何艷珍
何艷玲
何志清
歐陳春
歐敏惠
歐敏鶯
歐敏足
歐敏莉
歐素玲
歐素盡
歐元黃
歐素芬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重仁
被 告 林千佳
鄭敏豊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夙娟
被 告 鄭士林
鄭淑孌
謝阿綿
謝翠萍
謝政達
鄭禎訓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禎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
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含附表)所載「何艷秋」均應更正為「何艶
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