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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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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營簡字第000505號黃顯勛即黃孟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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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顯勛即黃孟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營簡字第505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黃顯勛即黃孟哲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30日民事判決、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5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黃顯勛即黃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債務人黃孟儀與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黃三德所遺留坐落臺南市七股區竹橋段2302地號土地,應按如附表一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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