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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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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610號吳春生即翁由章之繼承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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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南院揚民化112年度司聲字第61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春生即翁由章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10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吳春生即翁由章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9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文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蔡明宏
相 對 人 (略)
吳春生即翁由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表一:
(略)
附表二:
(略)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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