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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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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小字第000295號黄柏絢、葉秀卿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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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黄柏絢、葉秀卿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小字第295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黄柏絢、葉秀卿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30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王姿芳   
被   告 黄柏絢
            葉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新小字第295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 年7 月30日上午09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4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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