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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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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790號王雪虹之判決正本一件、民事聲明狀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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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雪虹之判決正本一件、民事聲明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790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王雪虹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79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王雪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5,946元,及其中新臺幣11萬3,238元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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