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790號王雪虹之判決正本一件、民事聲明狀繕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雪虹之判決正本一件、民事聲明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790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王雪虹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7月3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79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王雪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5,946元,及其中新臺幣11萬3,238元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發布日期:113-08-01
- 更新日期:113-08-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